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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權(human rights)、產權(property rights)、政治決策權(political decision rights)是一個制度建立的三大重要元素。
人權包括生命權和自由權,一個社會的制度是否保護人權,決定社會中每個人行為決策的可選擇範圍,決定該社會的資源配置方式的主體,決定該社會中所有人的基本權利及其利益配置。而在專制制度中,絕大多人,甚至多數社會精英,都不擁有完全支配自己基本行為的權利。
產權與人的自由密不可分,產權取決於法律的規定或政治權力,並與法律共存亡。資產的最終控制權在政府手上,即為國有制;在私人手裡,即為私有制。海耶克指出,在剝奪個人產權的社會,無論名義稱號是什麼,無權擁有產權的人在所有基本方面都只能受人支配,實際上淪為奴隸。政府控制所有資產的最終控制權,是極權主義制度的基礎。產權的關鍵是資產的最終控制權,而不僅是名義上的歸屬。在沒有法治的社會中,即便名義上允許私有企業存在,透過直接控制所有者,極權政府對這些企業仍然擁有最終控制權,例如納粹德國時期。
政治權與產權之間的關係高度互補。產權法權說反映出這種密不可分的互補關係。無權擁有產權的公民不僅喪失產權。在公民沒有政治決策權力的社會中,只剩下統治者的政治統治權力。而且政治統治權力會擴展到私權領域,成為囊括社會其他重要事務的決策權。